佛山市美力制服有限公司“绅美力”公益基金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
本基金会名称为佛山市美力制服有限公司“绅美力”公益基金会。
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
本基金会是由佛山市美力制服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,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
秉持佛山市美力制服有限公司“绅美力”品牌所倡导的关爱、责任与担当精神,汇聚企业及社会各界爱心力量,致力于改善特定群体的生活状况、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,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,传递温暖与希望。
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
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[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]的业务指导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[具体登记管理机关名称]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公益项目领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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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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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贫困地区学校捐赠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,改善教学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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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奖学金、助学金,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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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教育公益讲座、培训活动,提升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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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帮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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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失业人员、残障人士等就业困难群体,开展职业技能培训,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,提高就业竞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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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创业意愿的人群提供创业指导、资金支持和项目对接服务,助力他们实现创业梦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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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关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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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爱社区内的孤寡老人、残疾人、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,定期组织志愿者上门慰问,提供生活照料、心理慰藉等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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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社区文化建设,举办文化活动、体育赛事等,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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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行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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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,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,倡导绿色生活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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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环保志愿者参与植树造林、垃圾分类宣传、河流湖泊保护等环保实践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六条 理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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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基金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由[X]名理事组成,理事每届任期为[X]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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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的职权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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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和修改章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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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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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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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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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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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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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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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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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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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[X]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理事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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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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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长的职权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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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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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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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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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名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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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八条 副理事长
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,根据理事长的授权,可代行理事长部分职权。
第九条 秘书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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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书长在理事长、副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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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书长的职权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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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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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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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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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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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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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条 监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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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基金会设监事[X]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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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章程有关规定。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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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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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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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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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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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美力制服有限公司的捐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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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企业、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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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收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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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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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资金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和业务活动,不得在发起人、捐赠人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中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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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遵循公开、透明、高效的原则,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,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。
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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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展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项目和活动的费用支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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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办公经费等必要开支,但该部分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[X]%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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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合理支出。
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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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,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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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、监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,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十五条 终止情形
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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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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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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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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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情形导致基金会无法继续运作的。
第十六条 终止程序
基金会终止,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十七条 剩余财产处理
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